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,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,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要求離婚。
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(均假名)在2018年結婚,但阿國好賭成性還當組頭,而且沒有固定工作,阿國對外積欠大量債務,小萱因而屢次為阿國解決債務。
不料,阿國在2023歲尾離家至今石沉大海,爾後雙方再無任何聯繫,婚姻已著名無實難以保持,且已無回復之望,是以依法請求判准離婚。 小萱的友人到庭證稱,她認識小萱幾10年了,在他們成親後才熟悉阿國。法院審理,阿國未於言詞爭執期日參與,也沒有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他聽小萱說阿國在婚後當六合彩組頭,欠了良多賭債,小萱有幫阿國償還賭債,後來阿國就離家已很多多少年了,已良久都沒有看過阿國。
夫好賭成性還當組頭 負債離家不翼而飛!悲情女如許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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